莫寅秋律师

莫寅秋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男子喝酒后死亡,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无责!(2018最新)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1
人浏览


在一场酒局后王丹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丹的亲属将当天与王丹一起饮酒的刘元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丹亲属的诉求。


宣判后,王丹的家属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丹的亲属称,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丹参与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丹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


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


王丹亲属认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且在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内容由莫寅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莫寅秋律师咨询。
莫寅秋律师
莫寅秋律师
帮助过 25448人好评:14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莫寅秋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7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