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寅秋律师

莫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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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个筐,啥事儿都能往里装?新规则来了,只有这类问题能直接信访!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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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个筐

啥事儿都能往里装?

这个以往信访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现在终于有正解了!

信访有了新规则,

明文规定只有这类问题能直接信访!


       近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则》共有21条,对适用范围、分类处理程序、流程、实行分类处理如何考核、如何督办等作出规定。《规则》把分类处理的主要责任放在有权处理机关,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


  《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同时,针对实践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依法应当”的情形。



Q1

哪些问题可以找信访部门解决?


答: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直接归为诉类事项,交由相关政法部门处理。

 

不属于诉类事项可以直接提交信访诉求。简单明了,一步找准,从源头上诉访分离。


Q2

怎么知道有权处理机关

是按信访程序处理,

还是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答: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制作告知书,将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告知信访人,并在告知书上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


Q3

信访诉求在分类处理时,

要经过哪些流程?


第一步: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


第二步:确定有权处理机关。


第三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


第四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

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第五步: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


第六步: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


Q4

信访部门要求分类处理,

但不清楚自己的诉求

应该找谁办理,怎样办?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登录国家信访局网站,网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各地各部门来访接待场所也都摆放了相应的宣传材料,群众可以随时查阅。


方法三:相关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也会向群众解释。


方法四:很多地方和部门还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借助专业力量让群众知道诉求该找谁办、该按什么途径办、该具体怎么办。


如果群众坚持要找信访部门解决,只要不是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会先按照“大口进”的原则纳入进来,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再由有权处理机关在甄别、会商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告知信访人适用的途径。


Q5

依法分类处理中如果出现

把矛盾向司法机关一推了之的情况怎么办?

我的诉讼要求不会在

分类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


答:答案是不会的。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的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


Q6

遭遇“踢皮球”

或故意拖延扯皮怎么办?


答:大可放心,《规则》规定,如果出现受理争议问题,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的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都有明确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问题。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定,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还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Q7

在分类以后,

会出现“只接受不办理”情况吗?


答:《规则》中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督办,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Q8

实行分类处理后,

信访部门会不会变成了“收发室”,

信访干部成了“旁观者”?


答: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信访部门还要在5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依法分类处理的入口在信访部门,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要做好登记、甄别,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二是分流导入需要落实。对诉求解决途径明确的,党委政府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职能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与诉求的具体办理部门会商确定适用的法定途径,实现准确分流。


三是分类处理不是一分了之,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要负责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和责任分工。


四是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错误适用法定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等情形,信访部门要负责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是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依法履职处理的,信访部门要负责兜底解决,比如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因此,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而是任务更重了。


Q9

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如果两个月后,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答:对于这类诉求,行政机关没有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规则》也会把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情形列入督办范围。


100

之前已经提交了信访诉求,

今天《规则》才下发。

如果诉求不符合《规则》要求,

如何处理?


答: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在《规则》生效前已经有了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关处理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适用途径错误且对信访人实体权利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纠正;


二是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意见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办理机关应该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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