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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猝死”,同饮者尽救助义务不担责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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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付某等五原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马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和马某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丧葬费3万元、抚养费10.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医疗费4691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

付某等五原告诉称,事发当日,马某约李某和刘某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李某明显不胜酒力,马某和刘某却并未理会,只顾喝酒聊天,直至李某因头晕、身体不适趴在酒桌上后,刘某和马某才将李某搀扶到餐厅门外的三轮车上,让其独自休息,而刘某和马某回到餐厅内继续喝酒到12点20分,马某结账后才去查看李某的情况。马某见李某低头坐在三轮车上,叫他也没有反应,意识到李某出事了,遂驾驶三轮车将其送至付某工作的餐厅。付某见李某嘴唇发紫、叫其不应、身体无知觉,便要求马某与其一起将李某送至医院急救。经医生查看后,诊断李某已经死亡。


付某等五原告认为,马某和刘某在李某喝酒过程中,明知李某不胜酒力,身体不适,却未及时通知家属或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致使李某错过了最佳抢救、治疗时机,不幸身亡。马某和刘某因自身过错对李某未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故应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不同意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不认识李某,只是认识马某。在他去之前他们两人已经喝了很长时间酒了,喝了多长时间他不清楚,他去了之后就坐边上,从他到饭馆到送走李某总共不到一小时,将李某送到医院的时候他也没有去世,如果去世了怎么做化验。


马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发当天,李某请他喝酒,因为他之前给李某找了个工作,为了感谢他李某请他喝酒,他说他不去,他说一个村的事情,帮个忙也很正常。后来李某非让他去,他问去哪,他说他不知道地方让他找个地方吃饭,但是他说他喝一杯就睡觉,他问他能喝多少,他说至少得喝半斤。酒是李某自己带的,喝酒的时候谁也没劝过谁,可以查看监控录像。他给李某找工作,不但不感激他,还起诉他,他也不希望李某出现这种状况,他感到很悲痛。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五原告主张马某和刘某因自身过错对李某未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致使李某错过最佳抢救和治疗时机,故应对其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酒是李某带到餐厅的,且付某认可李某的工作系马某给介绍的,其与马某系同乡关系,故本案中马某所述李某为感谢其给介绍工作邀请其喝酒具有相对合理性,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其次

法院从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来看,李某、马某和刘某在饮酒过程中,均没有人实施劝酒行为,且三人均仅喝了自己杯中的酒,未再往杯中续酒,中途李某还两次向马某和刘某主动敬酒,故从饮酒的过程来看,不存在马某和刘某强行劝酒导致李某醉酒的情形,且从死亡证明以及医院的病历记载来看,李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故没有证据显示马某和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李某死亡与马某和刘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

事发当天刘某将李某搀扶出餐厅的时间是11时46分,马某和刘某结账离开餐厅的时间为12时8分,中间相隔仅二十分钟左右,从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来看,刘某搀扶李某离开餐桌的时候李某是可以自行行走的,且在此之前三人一直有对话,故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马某和刘某在李某表现出不适后采取将李某搀扶出餐厅,让其在马某电动三轮车后座休息之措施并无不当,且马某和刘某亦在合理时间内结束用餐,回到三轮车李某处。


后马某的三轮车于12时18分驶出饭馆所在小区大门,随后从监控范围消失。从医院病历记载的时间来看,李某到达医院的时间为14时42分,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按照付某所述,马某于事发当天13时30分才到达其工作的餐厅,那么其不可能在一小时十二分之内完成其所述的相关事项,并最终将李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故在付某与马某对各自主张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小区大门至付某工作的餐厅在十分钟之内到达亦可能实现的情况下,马某的主张相比较而言更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


作为肢体残疾人,马某在李某饮酒后表现出不适,并在合理时间内将李某送至其爱人付某处,且进一步协助付某送李某就医,表明马某对李某的不适反应并未置之不理,而是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和帮扶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刘某与李某并不相识,系应马某邀请参加聚会,且考虑到马某身患残疾,主动帮助马某将李某搀扶出餐厅,在聚会结束后刘某也自行离开,故刘某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相互照顾的义务。本案中,马某和刘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李某死亡,在李某饮酒出现不适之后,亦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故马某和刘某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现场录像显示,在用餐过程中,李某两次主动向马某和刘某敬酒,三人在饮酒过程中互有交谈,且在五原告提起诉讼之后马某和刘某亦积极应诉,故法院虽然最终判决驳回了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亦在判决书中建议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本次诉讼的价值及意义:


一方面,五原告在事发时不在现场,通过本次诉讼可以了解事发经过,消除对马某和刘某的误解;另一方面,马某和刘某亦应充分理解和体谅五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以期双方当事人能够打开心结,充分认识正确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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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莫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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