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寅秋律师

莫寅秋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热点说法|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找不到章莹颖?

来源:莫寅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3
人浏览

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自6月9日在美国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 而章莹颖失踪案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BrendtChristensen)于6月30日已被美国警方逮捕,随后,对嫌犯进行了两次聆讯。作为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聘请的律师,布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东尼·布鲁诺称,他的当事人对美国司法体系有信心,并说:“我们的当事人将进行无罪辩护并要求陪审团审判。”

  随着越来越多围绕章莹颖在美失踪案的事实浮出水面,关心章莹颖的人们也发出了越来越多的疑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既然嫌疑人克里斯滕森都抓住了,为什么章莹颖还找不到?这就得从美国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说起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当中,嫌犯有权利保持沉默,任何人没有这个能力强迫嫌犯提供口供,尤其是对他自己可能不利的口供。

  说到这里,不得不说沉默权。沉默权,简而言之,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提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它包含两项内容:    (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禁止官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法院不得把此情形下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对于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司法专断有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日益深入,沉默权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这可能也是阻碍寻找章莹颖下落的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由于侦查能力的限制,在所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中,口供的获得是最直接、最简便、最经济的,合法取得的口供常常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和对被告定罪的重要证据,赋予被追诉者绝对沉默权, 可能导致大量有价值的证据无法取得,对被侵害的权益难以充分保障。

  反观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首次写入刑诉法,该条文明确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而且把非法取得口供排除出法院定罪依据之列,这无疑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重视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这两条规定表面上看似矛盾,实则正是我国灵活有度的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聂树斌案、呼格案等冤假错案无疑都或多或少涉及刑讯逼供,而新刑诉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的目的是进一步禁止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进一步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作有罪供述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得予以强迫。某种程度上,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权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权自愿供述,其所作的口供仍然具有重大证据价值。所以我国对待沉默权原则是灵活有度的,是尽可能降低其弊端,发挥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效。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且最终法院会根据其认罪态度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坦白从宽)。



  显然,我国现行刑事司诉讼制度,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以上内容由莫寅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莫寅秋律师咨询。
莫寅秋律师
莫寅秋律师
帮助过 25448人好评:14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莫寅秋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7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